"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 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 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 择。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一、"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 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 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 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 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 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 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
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海运单规则
较为简单的贸易程序通常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做生意。所以,简便的运输程序也是决定世界贸易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使用提单的情况相比,使用海运单时收 货人提货手续更简便、更及时、更安全。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海运单开始被银行接受。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制订的INCOTERMS将海运单写入了运输单据 (transport document)之中。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使海运单的使用更具规范性。
与提单的三个功能相对应, 海运单也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但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关于支配权的规定是:第一,除非托运人行使其选择权,否则托运人是唯一 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条 件是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它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 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并在海运单上注明。选择权一经行使,则托运人便终止了第一项中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利。承运 人只要尽合理谨慎的责任、确认声称收货人的当事人,就可凭收货人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当然,海运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 且它也无法替代提单。所以,许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运单。但是在一些适用"电放"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运单的。
二、承运人的选择
作为承运人的集装箱班轮公司都是以"客户是上帝"为其服务理念的,所以当客户提出使用"电放"或使用海运单的要求时,除非该船公司没有自己的海运单,船公司都会满足客户的要求。然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1.选择使用"电放"的依据和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得提单的"准流 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 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 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不确定性。
严格按照本文给予"电放"的定义曹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
(1) 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 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 "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 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2. 选择使用海运单的原因
海运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方面(如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还是在国际航运方面(如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海运单统一规则)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惯例、 规范可循。而"电放"实际上是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基本上按照海运单流程曹作的一种方式。因此,必要时选择使用海运单对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而言,可以在避 免因使用"电放"而可能产生的问题同时,又有惯例、规范可供当事人遵守。所以,当需要时,承运人选择使用海运单是较为妥当的。
三、货方的选择
此处所指的货方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和买方,通常他们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货方,即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同样存在着是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正确的选择将使其既能满足流程上的需要,又能维护自身权益。
1. 托运人(发货人)的选择
首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发货人)应该了解"电放"的基本概念。"电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例如,当采取信用证 方式作为支付货款的方式、并遵守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时,就不能使用"电放",因为 UCP500规定的海运提单要求是全套正本,而"电放"却要求托运人(发货人)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对"电放"的概念不明确,所 以会有在"电放"的同时,承运人再签一份正本提单的错误做法等,千万不能效仿)。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选择汇付作为支付货款方式时,由于买卖双方互相信任, 且不需要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保证,所以此时就可以使用"电放"。但是,如果卖方对收取货款存在任何疑问,就应注意能否在"电放"后,安全、及时地收到货 款。
其次,托运人应了解在使用"电放"的情况下,由于必须将全套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主管机关检查时要求提供或者当与承运人发生争议时,托运人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影响其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可以使用"电放"的情况都可以使用海运单,而使用海运单比使用"电放"更安全,更能引起托运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注意力。所以,对于托运人(发货人)而言,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2. 收货人的选择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洽谈买卖合同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而当其作为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时,却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电放"还 是使用海运单对收货人来说更显重要。实践中,买卖合同偶然也会约定"电放",但大多数情况下却是卖方提议、买方予以接受。
买方作为收 货人也应了解"电放"的基本概念。由于"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将接受托运人(发货人)的指示来确定收货人(记名提单除外),并且在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收 货人的名称可能被改变。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如果是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的风险。但是,如果是收货人先支付货款,然后才有权提货,则就 存在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风险。另外,"电放"情况下,收货人同样不能取得提单,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可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使用海运单是根据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的约定,而使用"电放''则可能是临时的决定。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选择使用海运单既可以按照海运单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又可以注意到使用海运单的条件和风险。所以,收货人同样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四、结束语
"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 的海运单,而货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 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承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当然,使用电子提单的程序建立后,班轮运输 实践中使用的单证状况又将会发生变化。
"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用英语分别怎么说?他们有什么区别 (2007-07-05 13:28:06)转载▼
1.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2.提单一般是正本的海运提单,是船公司出的提单. SEA WAY BILL。
区别:
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
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
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
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
SURRENDERED 电放
ORIGINAL 正本
电放的可直接拿传真件去提货
正本的必须拿正本去提货
电放的一般为近洋的(如日韩)或熟悉的客户
正本一般为远洋的或不太保险的客户
电放的一般是T/T
正本的就什么方式都有了
电放成本低一点
正本的要有快递费
电放的一般用COPY件做
正本的正副都有
电放提单是telex release 是标准用法.也可用surrendered。
正本提单是original bill of lading。
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提单有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正本提单(Original B/L),指的是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电放则是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所以,正本提单比较安全,收货人只有在拿到正本提单以后才能清关提货,一份正本提单对应一票货物。而电放提单是由正本演化而来的一种比较方便的提货形式,即提单上盖有(SURRENI)ER/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章,客户凭借提单传真件,加盖企业公章,加上必要的清关文件就可以提货。
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一般使用正本提单的,但是由于用电放提单一般是航期比较短,若是客户着急通关,往往要求发货人电放提单。所以,通常出于风险考虑,收货人出具电放提单提货时需要出保函,保函一般是出给船公司的。
正本提单主要特点与作用
一般情况下,正本提单可转让,转让方式有两种,即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它的特点包括:1.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2.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取货物)。
保运通提醒:若收货人需要做电放提单(telexrelease),通常要寄本来提单(三正三副)给回货代公司,提单背后要盖公司单和签名交电放费,完成相关程序后,即可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