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西班牙的阿福是父母唯一的儿子,虽已加入当地国籍成为外籍华人,但仍保留着一些中国人的习惯和观念。几年前,阿福选择同具有中国国籍的邻居阿香结为夫妻,婚后家庭和睦、生意兴隆。令人遗憾的是,依医生诊断,阿香因故未能怀孕生子,这对他们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后来,经集思广义,根据国内外亲朋好友的建言,他们决定收养一名中国内地儿童,以享天伦之乐。
那么,华人阿福和华侨阿香依法可否到中国内地收养子女?
一、阿福和阿香符合到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法律条件
(一)中国和西班牙同为相关收养公约当事国。2005年4月27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序言" 规定:"本公约签字国认识到为了儿童性格的完美及协调的发展,儿童应生长在一个充满幸福、亲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呼吁每一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儿童能够持续地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顾,并将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认识到跨国收养可以为在其原住国不能找到适当家庭的儿童提供永久家庭的便利,确认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证跨国收养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并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用儿童作交易,希望为此制定共同规则。"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网站公布信息,西班牙同属公约当事国。
(二)中国与西班牙签订了双边收养协议。目前,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以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建立了跨国收养协助关系。不言而喻,西班牙是其中之一。
(三)中国已初步建立跨国收养法律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涉外收养法律规章先后出台。如,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1998年11月4日由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该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三十周岁。阿福和阿香正好符合此项规定。
上述表明,依据国际公约、中外双边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华人阿福和华侨阿香具备到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相关条件。
二、阿福和阿香收养文件的跨国使用所涉公证认证手续
《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同时,《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也有类似规定。据此,阿福和阿香为收养中国内地儿童,须办理如下公证认证手续并为之提供相应材料:
(一)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西班牙收养材料,须经当地主管机关办妥公证认证后,由中国驻当地使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阿福和阿香须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供:其由西班牙主管机构出具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以及家庭情况报告、同意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西班牙外交机关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或领馆为其办理领事认证,方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二)送往西班牙使用的中国内地收养材料,须经中国涉外公证机构、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办妥公证认证后,由西班牙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如西班牙主管机关要求阿福和阿香提供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法律文件,相关收养材料须经中国内地涉外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并经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认证后,由西班牙驻华使馆或领馆为其办理领事认证,方可在西班牙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与变化,当今各国人民的跨国收养行为具有双重好处:其一,使特殊情况的孩子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其二,能够满足没有子女的家庭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对华人阿福和华侨阿香来说,便是如此。
作者:任正红 文章刊载于《世界知识》201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