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9号)
二办理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科
三工作流程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到缴费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科领取《青岛市延长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确认及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按要求填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缴费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科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因各种原因需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青岛市延长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确认及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对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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