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8号)
3、《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9号)
二办理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科
三工作流程
(一)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延长缴费的,到缴费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科领取或网上下载《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按要求填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原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费征缴科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对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四)申请延长缴费人员经信息系统确认后,参保人员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四工作时限
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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